一、精油產品分類原則(食藥署)
依食藥署「精油產品分類原則」附件之決策邏輯,主管機關會先判斷產品宣稱或本質是否涉及醫療效能(例如治療、改善特定疾病或預防疾病),再依用途區分藥品、化粧品、環境用藥或一般商品。單一產品若具多重用途,須依各功能所適用之法規分別辦理。
決策流程(精簡)
- 宣稱或本質具醫療效能(例如治療/改善感染、皮膚病、關節炎、風濕等)→ 屬藥品範疇,適用《藥事法》。
- 不具醫療效能(例如單純增加香氣、空氣清新、放鬆心情等)時,再依實際用途細分:
- 施於人體外部、牙齒或口腔黏膜,用以潤澤髮膚、刺激嗅覺、改善體味、修飾容貌或清潔身體,且符合化粧品定義、未依他法認屬藥物者 → 化粧品,適用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。
- 屬環境衛生用殺蟲、殺螨、殺鼠、殺菌等,且符合環境用藥定義者 → 環境用藥,適用《環境用藥管理法》。
- 例如室內芳香、薰香精油、噴灑環境、清潔物品等,不符合上列藥品、化粧品、環境用藥定義者 → 一般商品,仍受《商品標示法》《公平交易法》等規範。
| 備註號(原附件) | 屬性 | 主要管理法規(摘錄) |
|---|---|---|
| 1 | 藥品 | 《藥事法》(藥典收載、診斷治療預防疾病、影響生理機能等定義,詳官方 PDF) |
| 2 | 化粧品 | 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》 |
| 3 | 環境用藥 | 《環境用藥管理法》 |
| 4 | 一般商品 | 《商品標示法》《公平交易法》等 |